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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通知


來源:連州市平臺管理 發(fā)布時間:2011-06-07 17:26:48 字體大?。? 瀏覽次數(shù):-

清市教[2007]21

各縣(市、區(qū))教育局、市直學校:

為適應我市加快普通高中教育發(fā)展的需要,加強和規(guī)范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根據(jù)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學生的學籍變動:

 1、督促各校在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到當?shù)刂鞴芙逃块T辦理新生及學生轉入、轉出、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發(fā)生變動的學生的備案工作。

 2、學生轉學、退學,其學號由學校注銷,并報市或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備查。注銷后的學號即為空號,不再啟用。學生注銷到新的學校時,憑原學號已注銷的證明由轉入學校報市或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備查。

 3、按照《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guī)定取得學籍的學生,均應按全省統(tǒng)一要求在學籍表、學生檔案上編學號,學號在高一入學時使用,三年有效(粵教基[2001]14號)。

 4、轉學與成績的認定。轉學者須持原校發(fā)給的轉學證明、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成績,取得轉入學校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xù)。

5、根據(jù)省教育廳《關于規(guī)范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管理的通知》(粵教基[2006]120號)文精神,跨省轉學手續(xù)由各地級市教育局代省教育廳受理。

1)從我省轉出的普通高中學生,必須填寫《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證明表》,并經(jīng)轉出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地級市教育局審核批準。

2)由外省轉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學生,必須持有轉出?。ㄊ校┙逃龔d(委、局)或已由該省教育主管部門授權代理的地級市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我省戶口本,經(jīng)地級市教育局審核批準后,到轉入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有關入學手續(xù)。

3)普通高中學生在本市內轉學,必須填寫《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證明表》,并經(jīng)轉出(入)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由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將學生情況報清遠市教育局教育科備案。

4)普通高中學生跨市轉學,必須填寫《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證明表》,并經(jīng)轉出(入)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清遠市教育局審核批準。

5)各縣(市、區(qū))教育局、市直學校要加強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工作的管理,原則上高一上學期和高三下學期以及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嚴禁普通高中學校招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xù)和沒有學籍的學生。

6)以上學生學籍備案手續(xù)應由各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開學后兩個月內)統(tǒng)一到清遠市教育局教育科辦理。

 二、畢業(yè)證書的發(fā)放:

凡具有本省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按國家規(guī)定修業(yè)期滿三年,德育考核合格,各門學科畢業(yè)考試成績合格(含補考合格),體育達到省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者,準予畢業(yè)。

三、辦理學歷證明書:

1)由學生本人或家長遞交辦理申請(含學生姓名、就讀學校、畢業(yè)時間、補辦原因)。

2)學校需加意見并加蓋學校公章和提供學生所在年度的畢業(yè)生名冊原件或復印刷件。

3)縣(市、區(qū))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加具意見并蓋章后再到清遠市教育局教育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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